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內政部修正通過「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未來營業員資格取得須通過測驗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8)日通過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全文15條,共計修正10條。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增加資格取得測驗機制,以落實專業訓練制度之建立及管理。   

內政部指出,由於現行經紀營業員參加訓練30小時未經檢驗即取得營業員證照,其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寬鬆,恐造成營業員水準低落。為確認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並落實專業訓練制度及管理,本次除規定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辦理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後一週內應舉辦測驗,參訓人員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始能獲得證照外,並規定內政部將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專業訓練計畫及測驗執行情形,如發現訓練作業與計畫不符或有測驗舞弊情事,內政部將廢止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承辦專業訓練之資格。   

同時,為使測驗作業能周延並公正,並讓訓練機構團體能有足夠時間準備,內政部將另規劃測驗題庫及開發管理系統以利行政管理,而本次修正條文也將於相關測驗作業準備就緒後再由內政部發布施行日期。內政部呼籲,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應落實管理參訓人員之上課及測驗事宜,以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

【2012/10/08 內政部地政司 發佈 】

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簽定買賣簽約後發現仲介惡意隱瞞系爭房屋之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遂要求賣方應支付賠償金並拒付尾款。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原屋主(賣方)同意給付買方3萬元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認仲介公司隱瞞資訊,致生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邀集爭議雙方召開調解會議,後經雙方同意買方以2萬元之補償慰問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不得收取服務費,化解糾紛。

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惟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且貸款成數過低,遂請求返還訂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返還新台幣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2012年9月10日 星期一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故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30,000元補償賣方。

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公司未提供附近區域成交行情及足夠審閱期,且合約書記載金額又與實付金額不符,疑有賺取差價之嫌致衍生消費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召開協調會後,買、賣雙方已達成解除契約之協議。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
惟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交易行情致衍生爭議。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
經業者表示承接申訴人委託銷售不動產標的物時即有買方願意承購,
惟表示要直接與申訴人敲定成交價格,徵詢屋主意願,表示願意見面洽談,
業者安排雙方見面協商並敲定價格完成買賣契約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