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23日端午節適逢星期六,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端午節係勞動 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惟考量到國內事業單位實際工時排班方式不盡相 同,勞工局特別整理常見休假情形,提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予以參考:
一、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實施隔週休二日之勞工 或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實施週休二日之勞工:端午 節已排定放假工資照付但不另行補假。
二、服務業或相關排休制之勞工:雖端午節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應放假之日,惟端午節當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後之端午節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三、按時計酬部分工時人員:當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每次遇類似國定假日勞工朋友最常詢問的問題為當 日原已休息是否再補假,此部分除非勞基法第37條之國定假日與勞基法第36 條例假日為同1日否則不另行補假。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2012-06-2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