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
惟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交易行情致衍生爭議。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
經業者表示承接申訴人委託銷售不動產標的物時即有買方願意承購,
惟表示要直接與申訴人敲定成交價格,徵詢屋主意願,表示願意見面洽談,
業者安排雙方見面協商並敲定價格完成買賣契約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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