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仲業發展協會
2012年9月10日 星期一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故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30,000元補償賣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