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整合住宅租金補貼將受理至101年9月10日止,請市民朋友儘速提出申請

整合住宅租金補貼將受理至101年9月10日止,請市民朋友儘速提出申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101年度整合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自101年7月31日開辦以來,本市市民申請累計突破千人,因申請踴躍,且內政部訂有開辦期(101年7月31日至101年9月10日)「請民眾務必於101年9月10日前提出申請」以免向隅。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醒,因申請人潮眾多,為節省民眾排隊時間,
請市民多加利用郵寄申請,如至現場申請,請民眾一定要記得備妥下列文件,以利審查。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
            應同 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如無可免附。
(四)貼足39元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
            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
            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無可免附。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
            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如無可免附。」

承辦人: 梁晉源   聯絡電話: 23212186轉2732 [ 住宅服務科 ]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您不可不知~【實價登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條之1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
  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罰則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處罰:
(二)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仲介業務常犯違規事項宣導】



【仲介業務常犯違規事項宣導】
法規
罰則
一、應先簽訂委託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
    或銷售。
   ◎一定要簽書面,不可只有口頭約定。
   ◎刊登時間應在委託期限內,過期應下架。



Ø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 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並與事實相符。
   ◎廣告應註明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加盟業者不可只刊載加盟店店名。
   ◎廣告價格應與委託銷售契約書
     (含變更契約書)之委託售價相符。
   ◎區位、樓層、坪數等刊登資料均應
     正確。
三、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及委託人
    (屋主)簽章後才可解說。
四、勿侵擾所有權人或隨意張貼廣告污染
    環境。
Ø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8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368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2條第3項。
三、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503號。
() 電話:04-22502157
() 傳真:04-22502372
() 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