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仲介業務常犯違規事項宣導】



【仲介業務常犯違規事項宣導】
法規
罰則
一、應先簽訂委託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
    或銷售。
   ◎一定要簽書面,不可只有口頭約定。
   ◎刊登時間應在委託期限內,過期應下架。



Ø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 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並與事實相符。
   ◎廣告應註明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加盟業者不可只刊載加盟店店名。
   ◎廣告價格應與委託銷售契約書
     (含變更契約書)之委託售價相符。
   ◎區位、樓層、坪數等刊登資料均應
     正確。
三、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及委託人
    (屋主)簽章後才可解說。
四、勿侵擾所有權人或隨意張貼廣告污染
    環境。
Ø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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