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8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368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2條第3項。
三、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503號。
() 電話:04-22502157
() 傳真:04-22502372
() 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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