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368號 |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
三、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157。
(四) 傳真:04-22502372。
(五) 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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