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您不可不知~【實價登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條之1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
  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罰則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處罰:
(二)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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