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 星期二

不動產營業員初訓班 11月份課表~

課程名稱
不動產營業員初訓班
上課日期
2012/11/23 ~ 2012/11/25
上課時間
早上8:30~晚上7:30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2075樓之1
課程費用
每人3300(含登錄,教材,證照費)額滿為止
匯款帳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銀行代碼:812)戶  名: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仲介發展協會
帳 號: 2068-01-00125865
報名後如非本會取消課程,一律不予退費


課程說明
上課時間:
101
1123 時間08:30~19:30 (10hr)
101
1124 時間08:30~19:30 (10hr)
101
1125 時間08:30~19:30 (10hr)  依據內政部
   「不動產經記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
   
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故敬請學員準時上下課。
    主辦單位:台灣不動產仲介發展協會
協辦單位:台北市仲介業職業工會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內政部修正通過「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未來營業員資格取得須通過測驗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8)日通過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全文15條,共計修正10條。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增加資格取得測驗機制,以落實專業訓練制度之建立及管理。   

內政部指出,由於現行經紀營業員參加訓練30小時未經檢驗即取得營業員證照,其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寬鬆,恐造成營業員水準低落。為確認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並落實專業訓練制度及管理,本次除規定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辦理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後一週內應舉辦測驗,參訓人員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始能獲得證照外,並規定內政部將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專業訓練計畫及測驗執行情形,如發現訓練作業與計畫不符或有測驗舞弊情事,內政部將廢止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承辦專業訓練之資格。   

同時,為使測驗作業能周延並公正,並讓訓練機構團體能有足夠時間準備,內政部將另規劃測驗題庫及開發管理系統以利行政管理,而本次修正條文也將於相關測驗作業準備就緒後再由內政部發布施行日期。內政部呼籲,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應落實管理參訓人員之上課及測驗事宜,以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

【2012/10/08 內政部地政司 發佈 】

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簽定買賣簽約後發現仲介惡意隱瞞系爭房屋之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遂要求賣方應支付賠償金並拒付尾款。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原屋主(賣方)同意給付買方3萬元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認仲介公司隱瞞資訊,致生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邀集爭議雙方召開調解會議,後經雙方同意買方以2萬元之補償慰問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不得收取服務費,化解糾紛。

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惟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且貸款成數過低,遂請求返還訂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返還新台幣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2012年9月10日 星期一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故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30,000元補償賣方。

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公司未提供附近區域成交行情及足夠審閱期,且合約書記載金額又與實付金額不符,疑有賺取差價之嫌致衍生消費糾紛。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召開協調會後,買、賣雙方已達成解除契約之協議。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系列分享~

【案情說明】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
惟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交易行情致衍生爭議。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
經業者表示承接申訴人委託銷售不動產標的物時即有買方願意承購,
惟表示要直接與申訴人敲定成交價格,徵詢屋主意願,表示願意見面洽談,
業者安排雙方見面協商並敲定價格完成買賣契約簽定。

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整合住宅租金補貼將受理至101年9月10日止,請市民朋友儘速提出申請

整合住宅租金補貼將受理至101年9月10日止,請市民朋友儘速提出申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101年度整合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自101年7月31日開辦以來,本市市民申請累計突破千人,因申請踴躍,且內政部訂有開辦期(101年7月31日至101年9月10日)「請民眾務必於101年9月10日前提出申請」以免向隅。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醒,因申請人潮眾多,為節省民眾排隊時間,
請市民多加利用郵寄申請,如至現場申請,請民眾一定要記得備妥下列文件,以利審查。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
            應同 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如無可免附。
(四)貼足39元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
            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
            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無可免附。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
            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如無可免附。」

承辦人: 梁晉源   聯絡電話: 23212186轉2732 [ 住宅服務科 ]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您不可不知~【實價登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條之1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
  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罰則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處罰:
(二)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仲介業務常犯違規事項宣導】



【仲介業務常犯違規事項宣導】
法規
罰則
一、應先簽訂委託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
    或銷售。
   ◎一定要簽書面,不可只有口頭約定。
   ◎刊登時間應在委託期限內,過期應下架。



Ø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 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並與事實相符。
   ◎廣告應註明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加盟業者不可只刊載加盟店店名。
   ◎廣告價格應與委託銷售契約書
     (含變更契約書)之委託售價相符。
   ◎區位、樓層、坪數等刊登資料均應
     正確。
三、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及委託人
    (屋主)簽章後才可解說。
四、勿侵擾所有權人或隨意張貼廣告污染
    環境。
Ø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8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368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2條第3項。
三、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503號。
() 電話:04-22502157
() 傳真:04-22502372
() 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不動產營業員初訓班 9月份招生開始囉~~~


課程名稱
不動產營業員初訓班
上課日期
2012/9/07 ~ 2012/9/09
2012/9/26 ~ 2012/9/28
上課時間
早上8:30~晚上7:00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2065樓之1
課程費用
每人3300(含登錄,教材,證照費)
額滿為止
匯款帳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銀行代碼:812)
戶  名: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仲介
發展協會
帳 號: 2068-01-00125865
★報名後如非本會取消課程,
一律不予退費★

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最新公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2012-07-02 00:00 AM 地政司
廢止本部92年11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970號
有關從事納骨堂(塔)位使用權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業務者
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解釋令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154號
廢止本部92年11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970號
有關從事納骨堂(塔)位使用權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業務者
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解釋令,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生效。
部長 李 鴻 源
聯 絡 人 : 陳啟明
聯絡電話: 04-22502159
發稿單位: 地政司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端午節適逢週六,假該怎麼放?

101年6月23日端午節適逢星期六,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端午節係勞動 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惟考量到國內事業單位實際工時排班方式不盡相 同,勞工局特別整理常見休假情形,提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予以參考: 一、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實施隔週休二日之勞工 或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實施週休二日之勞工:端午 節已排定放假工資照付但不另行補假。 二、服務業或相關排休制之勞工:雖端午節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應放假之日,惟端午節當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後之端午節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三、按時計酬部分工時人員:當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每次遇類似國定假日勞工朋友最常詢問的問題為當 日原已休息是否再補假,此部分除非勞基法第37條之國定假日與勞基法第36 條例假日為同1日否則不另行補假。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2012-06-22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原來法拍、繼承或遺贈取得的房屋不用課徵奢侈稅耶~

Q: 有沒有銷售不動產卻不須課徵奢侈稅的情形?

A: 有的。為達到公平合理的目的,對於合理、常態
        及非志願性的不動產移轉,不須課徵奢侈稅

       它的情形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一處自住房地時。
       2.作為農業使用農舍。
       3.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以前的移轉。
       4.因強制拍賣(法拍)、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
       5.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預售屋)。
       6.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不動產。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林朝誠老師 解答◎

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何謂奢侈稅?

Q: 何謂奢侈稅?


A: 其實奢侈稅只是一種俗稱而已,行政院院會現在已經通過的法律草案
        正式名稱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主要是規定銷售不動產、某些特別貴重的貨物及召募特殊會員銷售會
        員證的時候,必須按交易的價格繳交10%至15%的稅金給政府
       
        因為銷售這些物品是屬於奢侈品居多,所以民眾就給它一個名稱叫
      「奢侈稅」。
    
        ◎林朝誠老師 解答◎

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不動產營業員初訓班】七月-九月開班訊息!


課程名稱
不動產營業員初訓班
上課日期
2012/7/27 ~ 2012/7/29
2012/8/24 ~ 2012/8/26
2012/9/26 ~ 2012/9/28
上課時間
早上8:30~晚上7:00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2065樓之1
課程費用
每人3300(含登錄,教材,證照費)
額滿為止
匯款帳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銀行代碼:812)
戶  名: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仲介
發展協會
帳 號: 2068-01-00125865
★報名後如非本會取消課程,
一律不予退費★

【不動產營業員複訓班 】七月份、九月份開班訊息!


課程名稱
不動產營業員複訓班
上課日期
2012/7/30 ~ 2012/7/31
2012/9/24 ~ 2012/9/25
上課時間
早上8:30~晚上7:00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2075樓之1
課程費用
每人2200(含登錄,教材,證照費)
額滿為止
匯款帳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銀行代碼:812)
戶  名: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
仲介發展協會
帳 號: 2068-01-00125865
★報名後如非本會取消課程,
一律不予退費★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職訓局補助~【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班】

一年一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班】(國考)將於101年8月6日開課,台北市仲介業職業工會爭取職訓局補助,輔導有志於不動產仲介精英們參加國家考試。歡迎您熱情參與!

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六月份的課程


課程名稱
不動產營業員初訓班
上課日期
2012/6/28 ~ 2012/6/30
上課時間
早上9:00~晚上21:00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2075樓之1
課程費用
每人3300(含登錄,教材,證照費)額滿為止
匯款帳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銀行代碼:812)戶  名: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仲介發展協會
帳 號: 2068-01-00125865
報名後如非本會取消課程,一律不予退費
 

課程說明
上課時間:

100
0628 時間09:00~21:00(10hr)
100
0629 時間
09:00~21:00(10hr)
100
0630 時間
09:00~21:00(10hr)

依據內政部
「不動產經記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 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故敬請學員準時上下課。

    主辦單位:台灣不動產仲介發展協會
   協辦單位:台北市仲介業職業工會